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小字第432號
上 訴 人 廖平 和
被上訴人 陳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26,882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