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14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 告 謝耀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耀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4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裁
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