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4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在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於98年11月6日法矯字第0980044394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懲治盜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6月、9年,經接續執行,迄89年3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又於91年12月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92年5月23日入監執行,上開假釋因而經撤銷,應再接續執行殘刑有期徒刑4年6月13日。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依法裁定減刑後,前開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3月,應接續執行殘刑有期徒刑4年3月13日,目前在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8年11月6日法矯字第0980044394號函及所附臺灣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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