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81號上訴人 曾國恩
曾國揚 江墩鑛 江紋綺 江琳玉 江佩珊 江蕙君 江政達 曾林浣雪 曾淑慧 曾國棟 曾國顯黃淑貞 曾焜煇 曾詩穎 曾華美 賴文鴻 賴文惠 賴文貞 被上訴人 黃敏哲
吳瑞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二審訴訟費用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馬竹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