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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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5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號(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查本件聲請人因毒品案件(98年度訴緝字第34號),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本案(98年度訴緝字第34號)固已終結,但被告因另竊盜案拘役50日,已於98年7月8日接押執行,本院原羈押已終結,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無實益,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