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86號原告 馬慧玲
2被告 林佩璇 上列被告林佩璇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馬慧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林晏鵬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