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96號上訴人 沈榮通 被上訴人 鄭國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即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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