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78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軒宇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秀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商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因相對人為法人,支付命令應向相對人營業址及其法定代理人 劉煦怡 送達,本院另依聯職權查詢其法定代理人劉煦怡入出境資料,已於民國111年10月23日出境,迄未入境,亦有入出境資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因相對人須向國外送達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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