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7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博瀚 相對人即債務人興立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悅芬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月娥
周佳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肆仟壹佰元,及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柒仟零伍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