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簡字第272號
原 告 曾惠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鳳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
南市○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