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1年度新簡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簡字第272號
原   告  曾惠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鳳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
南市○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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