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交上易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上易字第501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勇光 選任辯護人 周威君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72號,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童有德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