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368號上訴人 陳璟鋒 送達代收人 陳靜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A女之姐(即A女之承受訴訟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