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9號原告 陳敦弘弘威 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彭巧君 律師被告加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寶華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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