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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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易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375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已歿)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保護令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600號,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342號、第2094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係告訴人甲○○之父,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緣告訴人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民事緊急保護令,經該法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核發111年度司緊家護字第6號民事緊急保護令裁定被告不得對告訴人實施身體、精神上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被告明知上開保護令內容,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故意,㈠於111年7月26日15時09分許,在不詳地點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3個錄音檔案予其子 吳益豪 稱:「你好,在開庭之前你最好多看看你大妹(指告訴人)幾面,她可能跟你永別了,就這樣,我不說你大妹去那裏,去遙遠的一方。」、「沒有告訴人我看她家暴怎麼成立,啊,她會去跟你阿嬤作伴,就這樣,你最好這幾天多來看看她,看她幾眼,我說得到做得到,你不是不知道我的個性,啊,你出入最好是,也多看看有沒有人跟蹤,有的話你就完蛋了。」、「人的大部分解,細部分解,驗不出DNA出來,我都會做,你自己也小心一點,可憐我那2個孫子。」等語,嗣吳益豪以LINE轉傳上開3個錄音檔案予告訴人,以此方式騷擾告訴人。㈡復於同年8月11日12時48分許,在告訴人位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5樓住處門口,對告訴人稱:「死在路邊,沒人給妳收屍」「我威脅妳,不然妳開門啊,有種再開門啊、開門啊」,復用力撞門2次,以此方式騷擾告訴人。㈢再於同年月12日凌晨3時30分許,持滅火器撞擊告訴人上開住處之大門,以此方式騷擾告訴人。因認被告上開3次行為均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違反保護令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111年8月11日、同年8月12日犯違反保護令罪,經原審於112年2月14日判處拘役40日、30日,就被訴111年7月26日違反保護令部分判決無罪,然被告於原審判決前之112年1月12日已死亡,有戶役政資料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自應為不受理判決,原審未及審酌,遽為上開實體判決,即有未合。檢察官以被告已於原審判決前死亡而應為不受理判決提起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黃紹紘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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