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三七號聲請人 吳振吉
李文瑜 上列聲請人因與 張銘松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盧彥如法官周玫芳法官周舒雁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