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220號債權人 楊富筌 法定代理人 楊天來
阮瑞金芳 債務人 賴秋霖 (即 彭偉之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彭偉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肆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彭偉之之遺產範圍內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333,333元│107年1月15日起至│3.8%│無│無││││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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