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67號
原 告 世芳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萬陸
仟玖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