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197號
原 告 陳俊銘
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和春技術學院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7,11
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030元。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