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401號
原告 王郁驊
法定代理人 王明洲
法定代理人 林慧君
兼訴訟代理人
被告 張甫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被告朱慧慧應陳報被告 張甫成 在營服役部隊番號及其郵政信箱到院。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被告張甫成目前並未居住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14樓之2之住所地,而係在營服兵役中,業經被告朱慧慧陳報在卷。是本院原辯論終結前送達於被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等之送達並不合法,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