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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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238號

原告COSAMIKEEFERRER( 米琪 )

被告 宋沛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事項一、所載「業經本院以113年度票字17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之記載,應更正為「業經本院以113年度票字98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述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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