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443號
上訴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昕嵐 即派派貓舍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