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9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9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9780號債權人允大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公司法第213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本票,發票人為甲○○,與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甲○○為同一人,依上揭說明,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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