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拍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167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蕭建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國群楊許 對妹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楊國群、楊許對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重新提出字體適中、影印清晰,足資認定之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完整、正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四、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六、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楊國群、楊許對妹所有各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准予拍賣。
七、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附表一、二之土地部分,若經重測,應列明重測前後之地段、地號,俾利核對)。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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