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拍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163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即 林銘祥 之繼承人)、甲○○(即林銘祥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林銘祥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林銘祥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填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被繼承人林銘祥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因繼承人均未成年,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五、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地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
六、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准予拍賣。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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