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1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1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1835號債權人 王桂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志明 (即 陳源順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源順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陳源順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四、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地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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