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1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1852號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方豐政 即奇妙裝潢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方豐政即奇妙裝潢工程行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或發票。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