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案大法庭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60號聲請人 陳元忠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聲請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最高法院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書狀表明應記載事項,向受理案件之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該項聲請,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最高法院刑事庭各庭受理該項聲請,認聲請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無庸命其補正。觀諸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1項、第2項前段、第3項規定及該條立法理由說明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陳元忠雖具狀對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897號及109年度台上字第1481號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所涉法律爭議,聲請提案予刑事大法庭,惟其聲請狀所述案件,現並未繫屬於本院,其聲請亦未委任律師為之,故其逕向本庭聲請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顯未完備法定程式,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彩貞
法官莊松泉法官周盈文法官林庚棟法官梁宏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