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2年台重覆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112年度台重覆字第1號聲請重審人 羅德有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詐欺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確定決定(111年度台重覆字第3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對於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所為聲請重審不合法予以駁回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37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重審人羅德有對於本庭111年度台重覆字第3號駁回其聲請重審不合法之確定決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即非合法,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盧彥如法官沈揚仁法官林恆吉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