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685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5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685號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為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5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宣告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5號裁定違憲,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是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不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