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40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秉承 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婉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9月3日送達,惟上訴人迄未繳納等情,此有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