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緝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德峰律師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發佈通緝,於民國95年1月6日緝獲後,具保人甲○○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100,000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曾正龍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婷婷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