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選上更(一)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選上更(一)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選罷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選上更(一)字第8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28號選任辯護人蘇清文律師
溫思廣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選罷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選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上午11時在第1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楊貴雄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