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2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3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嘉義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91年10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於94年8月28日入監執行,嗣於95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保護管束名冊,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官有明
法官周盈文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