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99號上訴人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 律師
朱淑娟 律師 陳正男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玉心
法官林勇如法官葉啟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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