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豐一 右原告與被告旺生電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守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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