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六○號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黃𤧊芳
送二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升鴻營造有限公司吳美麗 、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陸拾壹萬陸仟壹佰壹拾捌元元,應繳裁判費貳萬陸仟玖佰叁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伍仟玖佰叁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育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B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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