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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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定福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藏鞭寶」捌佰粒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8614號被告徐定福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藏鞭寶800粒,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徐定福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861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1年12月8日期滿,有該案緩起訴處分執行卷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而扣案之藏鞭寶800粒,係未經核准進口之禁藥,有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10
0年2月14日出具之衛中會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堪認確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之禁藥,且係被告所有而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無誤。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