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忠義原姓名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三0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忠義(原姓名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陳忠義(原姓名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二年十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滿日期為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無誤,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福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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