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B書記官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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