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五六號
原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 高原茂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一九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進國法官張道周
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
書記官洪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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