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國字第8號原告 劉泓志 被告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新竹縣衛生局彰化縣衛生局南投縣政府衛生局雲林縣衛生局台南市衛生局屏東縣衛生局台東縣衛生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具證明被告機關全銜、事務所地址、法定代理人姓名等資料,具狀補正被告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等9家被告機關全銜、事務所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逾期不為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此部起訴。
理由
一、按,「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3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4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第52條、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4、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依本件原告提出之國賠起訴書,未具記載如主文所示9家被告機關全銜,及其等法定代理人姓名;所列事務所是否正確亦有疑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