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5514號債權人 林富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萍大吉利房屋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金額究係210萬元抑或46萬元?如請求46萬元,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表明本件正確之「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暨「請求之原因、事實」。
二、系爭票號NLA0000000號支票有無依法為付款之提示?請補該支票之退票理由單清晰影本(如未為付款之提示,依法尚不得請求給付票款)。如依其他法律關係為請求,應表明本件正確之「請求之原因、事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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