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291號上訴人 郭志遠 被上訴人 楊上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所為100年度上字第29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100年度上字第29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參拾元,又未於上訴狀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業經本院於100年7月2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已於100年7月2
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可按,則上訴人應自收受裁定正本翌日即100年7月26日起算7日至同年8月1日屆滿,惟上訴人迄今均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足憑,則其第三審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盧彥如法官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