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金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金字第8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聖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呂耀仁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參佰捌拾貳萬柒仟捌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鄧竹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