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重訴字第二○八號
原告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兼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零貳萬玖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柒佰陸拾肆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邀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一千二百萬元,約定如附表所示之各該筆借款到期日,且均自借款日起,按月付息,借款到期一次清償本息,利息則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四計付,如未按期繳息時,視為借款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於各該筆借款後,自如附表所示之各該筆借款利息起訖日起,即未繳納利息,依約各該筆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原告向鈞院聲請以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二○五六三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拍賣所得價金共計七百五十一萬二千八百九十元,扣除應優先分配之執行費用及土地增值稅,並經法院先予抵充外,算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止,經依民法規定之抵充順序抵充後,被告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鈞院民事執行處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九十三雄院貴民吉九十一執字第二○五六三號函暨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借據、分期攤還表、存款牌告利率及基本放款利率變動一覽表。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被告丙○○○自七十七年間起,即向原告之前身「高雄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借款,並提供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小段三四四、三四五地號土地及其上之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號之建物設定抵押權登記,借款金額共計一千二百萬元,均按期繳交利息及返還本金。嗣因原告突然收縮資金,被告又因不景氣,負重利息,一時週轉不靈,原告非但不同情被告困難,竟向鈞院聲請拍賣抵押物,並於九十三年一月八日以七百五十一萬二千八百九十元拍定,原告因此取得六百五十九萬四千七百六十六元,尚餘不足額八百零二萬九千四百七十六元。經拍賣後,原告如有取得債權憑證,不足額部分自然取消,依法不得再行請求清償,被告並非另向原告借款八百零二萬九千四百七十六元,本件原告請求可謂「重複請求」,依法不合。
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邀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共計一千二百萬元,約定如附表所示之各該筆借款到期日,且均自借款日起,按月付息,借款到期一次清償本息,利息則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四計付,如未按期繳息時,視為借款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於各該筆借款後,自如附表所示之各該筆借款利息起訖日起,即未繳納利息,依約各該筆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原告向本院聲請以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二○五六三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拍賣所得價金共計七百五十一萬二千八百九十元,扣除應優先分配之執行費用及土地增值稅,並經法院先予抵充外,算至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止,經依民法規定之抵充順序抵充後,被告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情。
二、被告則以:被告前向原告借款均按期繳交利息及返還本金,嗣因原告突然收縮資金,被告又因不景氣,負重利息,一時週轉不靈,原告非但不同情被告困難,竟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物,並於九十三年一月八日以七百五十一萬二千八百九十元拍定,原告因此取得六百五十九萬四千七百六十六元,尚餘不足額八百零二萬九千四百七十六元。惟原告如有取得債權憑證,不足額部分自然取消,依法不得再行請求清償,被告並非另向原告借款八百零二萬九千四百七十六元,本件原告請求可謂「重複請求」,依法不合云云,資為抗辯。
三、原告主張被告丙○○○借款逾期清償本息,因而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拍定分配抵充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九十三雄院貴民吉九十一執字第二○五六三號函暨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借據、分期攤還表、存款牌告利率及基本放款利率變動一覽表為證,核屬相符,被告雖對於尚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自認屬實在卷,惟其執以原告取得債權憑證後,不得再向被告請求清償不足額部分之債務云云置辯。經查︰
㈠按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
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按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抵押權人依此項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法院所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並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之存在與否即無既判力可言,是就拍賣結果不足清償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就不足額部分,執行法院不得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核發債權憑證,須另行取得執行名義,始得對債務人其他財產執行。本件原告係以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而該執行名義為對物執行名義之性質,倘經抵押物拍定受分配後,縱有不足清償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就不足額部分,執行法院亦不得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核發債權憑證,原告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之對物執行名義遂失其效力。是原告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八日以七百五十一萬二千八百九十元之金額拍定,原告因而受分配六百五十九萬四千七百六十六元,尚餘八百零二萬九千四百七十六元不足清償等情,有原告提出之本院民事執行處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九十三雄院貴民吉九十一執字第二○五六三號函暨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在卷可稽,且為被告自認在卷;復經檢視本件卷證資料,就不足清償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部分,原告並未對被告取得其他對人之執行名義,自得另行依法就不足額部分取得執行名義。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
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最高法院四十五年臺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丙○○○既對於尚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金額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乙節,自認屬實在卷,已如前述,揆諸上揭條文及說明,自應就原告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法院拍定而受分配後之不足額部分,負清償之責;被告丁○○則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故被告所辯,顯不足採。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B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王壹理~FO~T32┌─────────────────────────────────────────────────────────────┐│附表│├─┬────────┬───────┬────────┬─────────┬────────────────────┬──┤│編│借款期間│原借款金額│週年利率│利息起迄日│違約金起迄日│備考││號│││││││├─┼────────┼───────┼────────┼─────────┼────────────────────┼──┤│1│九十年七月四日起│三百萬元│百分之八點四│自九十年十一月四日│自九十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至九十一年七月四│││起至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日止││││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2│八十九年十二月九│一百萬元│百分之八點四│自九十年十月九日起│自九十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日起至九十年十二│││至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月九日止││││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3│九十年七月十八日│五十萬元│百分之八點四│自九十年十月十八日│自九十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起至九十一年七月│││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十八日止││││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4│九十年八月八日起│一百萬元│百分之八點四│自九十年十月八日起│自九十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至九十一年八月八│││至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日止││││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5│九十年八月二十一│一百萬元│百分之八點四│自九十年十月二十一│自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日起至九十一年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月二十一日止││││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6│九十年八月二十二│一百萬元│百分之八點四│自九十年十月二十二│自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日起至九十一年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月二十二日止││││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7│九十年九月二十三│一百萬元│百分之八點四│自九十年十月二十三│自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日起至九十一年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月二十三日止││││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8│八十九年十二月二│一百萬元│百分之八點四│自九十年十月二十二│自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十二日起至九十年│││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十二月二十二日止││││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9│九十年一月七日起│一百萬元│百分之八點四│自九十年十一月七日│自九十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至九十一年一月七│││起至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日止││││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九十年十月七日起│一百萬元│百分之八點四│自九十年十一月七日│自九十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至九十一年十月七│││起至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日止││││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九十年八月一日起│五十萬元│百分之八點四│自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自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至九十一年八月一│││起至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日止││││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原借款金額合計一千二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