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3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九七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壹仟零陸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蔡春榮附表: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三萬元││├─────────────┼────────────┼──────────┤│第一審送達郵費│六百四十七元│退郵四百零四元│├─────────────┼────────────┼──────────┤│公示送達裁判費│四十五元││├─────────────┼────────────┼──────────┤│商業規費│三百元││├─────────────┼────────────┼──────────┤│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送達郵費)│││├─────────────┼────────────┼──────────┤│合計│三萬一千零六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