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四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禁止對被害人 林秀枝 為直接或間接之騷擾行為,受刑人不服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上訴駁回,而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確定在案。惟該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竟不知悔改,又因細故與林秀枝發生口角爭執等直接或間接之騷擾行為,更進而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暴力手段造成被害人 林女 受有左手外傷之傷害,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四七號判處拘役二十日,受刑人不服上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上訴駁回,而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確定。查該受刑人之上揭行為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保護管束事項情節重大,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聲請意旨經核屬實,有上揭兩案刑事判決在卷可憑,本院認受刑人右揭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保護管束事項情節重大,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相符,應撤銷前開緩刑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許佩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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