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八六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張家盛 (即 張振欽 之承受訴訟人)
張皆榮 (即張振欽之承受訴訟人) 張惠邦 (即張振欽之承受訴訟人) 張少嵋 (即張振欽之承受訴訟人) 張淑惠 (即張振欽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聲請人因與 蘇張秀足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李錦美法官李文賢法官詹文馨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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