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再審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八○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十九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三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上揭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因長期病痛,且資產遭拍賣,致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雖提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公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執行命令為證,然此均不足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李文賢法官梁玉芬法官詹文馨法官李錦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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