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6號原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訴訟代理人 江連勳 原告因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聲請對被告 戴民賢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25
0元,應繳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陳建宇

更多裁判書